发表空间言论构成诽谤罪?某中指控不完全成立!
先说诽谤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在其中又有如下定义“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有损他人权利,才构成犯罪。
那么,说说里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吗?
“另外,我还听说学校要安装电话亭,我打算每天在学校的电话亭打一个小时电话,以满足我的通话需求。”
“最近,同学们都在讨论学校要安装金属探测仪的事情,我很欣慰看到学校积极响应教育局的号召,我认为这是非常适合我们学校的学生的。毕竟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学生在苦行的路上不能三心二意,学生的任何兴趣都是通往未来路上的绊脚石。为了南宁二中美好的未来,我建议学校严格管理手机。还有的学生和家长在抱怨不能带老人机,我认为学校对老人机的管理是必要的,家长对学生的关心都是对学生的溺爱。”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学生,既不精通家族企业的管理之道,也没法在豪华的客厅里坐在沙发上高价聘请名师给我辅导功课。我只是一个希望通过学习改变命运的普通学生。”
以上内容从字面意义来看全部都是全二中人都能承认的事实以及作者自己都相关事件的评价,完全合理合法合规范,至于某些人为什么对号入座,我无法思考原因。
那么,原文中属于虚构的内容都有哪些呢?
“学生的主要任务之一。每次听到创城两个字,我就会检查我的桌子上有没有裸露的书籍,桌子上的书有没有超过10厘米,并自觉在心里背诵核心价值观。我一看到垃圾,我就会为校领导感到面红耳赤。我从来不带智能手机,老人机和mp3来学校,每天我都自觉参与跑操,就算跑岔气也要大声喊口号。此外,我一-直坚持单向进出食堂,从来不在二中食堂吃自选和菠萝炒饭。每次我在食堂吃饭都要点3个最贵的鸡腿。学校的选修课我从来不上,因为这种课对高考没有好处,还浪费同学们的时间。还有,我在学校从来不点外卖。”
“黄校长,你的别墅这么大,能给我分点人民币吗”
“除了这些,我还每天用金属探测仪检查我的舍友有没有带电子产品,如果他们抱怨,我就告诉他们二中一直在改革。”
“黄校长,我是一个南宁二中的学生,我已经一-个学期没回家了。每周我都自愿参加学校周六早上的自习。”
除了第一条无非证实无法证伪外,其余全部为虚构内容。
那么,这些虚构内容真的有损人格,名誉吗?
我认为是否定的。
在这属于虚构的内容中,除了黄校长相关一条涉及自然人之外,其余全部不涉及自然人,故不属于诽谤罪范围。
那么,黄校长相关一条侵犯了相关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了吗。
我们先看名誉权的解释。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而在这一条争议言论中,作者暗示了什么,或者说,我们能推出什么呢?
一,黄校长很有钱
二,黄校长有别墅
除第一条“有钱”没有明确定义外,本案争议的焦点只有黄校长有没有别墅,所以,在黄校长公开自己的不动产和资产状况之前,无论如何都不能判断作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