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跟体系内一老表谈了这个,恰好母校又出了这事,说说他的高见吧。
先说假定公理:学校只重视业绩,不在乎人权
总结几个现象及表现诱因和内在诱因:
前几天跟体系内一老表谈了这个,恰好母校又出了这事,说说他的高见吧。
先说假定公理:学校只重视业绩,不在乎人权
总结几个现象及表现诱因和内在诱因:
作者:某不愿透露姓名的毕业人
某月某日下午,某年级主任借年级大会之机,对某两位学生进行了抨击,具体我就不详述了,但某主任言辞之激烈,语气之愤怒,让我为之震惊,其神态可以用一字概括。
那就是“急”。
先说诽谤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在其中又有如下定义“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有损他人权利,才构成犯罪。
那么,说说里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吗?